原告:杜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陶武
书记员:李方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