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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杜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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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陶武

书记员:李方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