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邱某某,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凤玉
书记员:孟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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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邱某某,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凤玉
书记员:孟培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