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泽雄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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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泽雄
书记员:金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