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丁丁汀。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孟某的起诉。
审判员:沈金国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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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丁丁汀。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孟某的起诉。
审判员:沈金国
书记员:金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