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西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张某某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在婚后的实际生活中,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履行抚养责任,造成原、被告根本无法和睦生活,原告已于2013年4月27日因被告家庭暴力,打掉原告一颗下门牙,原告搬出居住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都是因家庭琐事引起的。2013年4月27日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咬被告在先,至于原告下门牙是被自己打掉还是躲闪时无意扯掉已记不清楚。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表示愿改正自己在生活中的不足之处为夫妻和睦做出努力,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初经人介绍谈婚,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6日生育女孩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实。2013年4月27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后原告搬至娘家居住生活至今。
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西安市长安区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已结婚多年生有孩子。婚后双方本应互敬互让、和睦相处。但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不能协商解决。特别是双方于2013年4月27日发生打架后原告搬至娘家居住至今,造成夫妻分居生活,使双方已有的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从自身出发,多做自我批评加强思想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且被告当庭表示愿改正自己在生活中的不足之处为夫妻和睦做出努力,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是不慎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祝西安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