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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王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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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X,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X,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主要以电话联系,见面少,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第二年开始,被告沉迷赌博,经常夜不归宿,且有酗酒的恶习,时常酒后对原告拳脚相加,实行家暴。2011年3月,原告曾在被告户籍地陕西富县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经常酗酒、赌博,并沾染吸毒恶习,2013年3月被公安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强制拘留,后被保出。出来后,被告因原告未去看望而殴打原告,原告不堪忍受于2013年4月22日搬到朋友家借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3月19日,原被告以被告名义与胡晓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西安市儿童医院家属院林建楼221号房屋。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管不顾,沾染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其于2013年4月22日搬出双方共同居住处,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矛盾短时期分居,是由于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彼此关心对方,矛盾是可以化解的,故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所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徐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永桓审判员:周荣代理审判员:王弘

书记员:王红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