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方某某,男,住无为县。
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骆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某某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骆俊生
书记员:钱杨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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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方某某,男,住无为县。
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骆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某某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骆俊生
书记员:钱杨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