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审判员:陈德勇
书记员:李春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