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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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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审判员:陈德勇

书记员:李春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