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经家人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审判员:陈德勇
书记员:李春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