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伍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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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伍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