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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宋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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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