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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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