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一审 · 2011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任某某,女,无为县。被告:何某某,男,住无为县。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雪岷
书记员:钱扬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RELATED DOCUMENTS
(2009)无民初字第1191号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2009-05-27
(2009)松民初字第753号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2011-12-14
(2011)溧民初字第1707号 ·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 · 2011-10-29
(2011)肇四法民初字第149号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11-10-20
(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286号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2011-10-08
(2011)威环民初字第1199号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1-09-21
(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43号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1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