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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任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无民初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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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某某,女,无为县。被告:何某某,男,住无为县。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雪岷

书记员:钱扬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