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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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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立杰

书记员:石婧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