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立杰
书记员:石婧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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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立杰
书记员:石婧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