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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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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某被告刘某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立杰

书记员:石婧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