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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刘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0)昌民三初字第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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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曾用名刘某甲)。被告:辛某。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褚亚兴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