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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昌民三初字第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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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龙

书记员:王二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