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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09)昌民三初字第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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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常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李某。

准予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褚亚兴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