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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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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13604107258被告刘某某,男58436069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哲

书记员:明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