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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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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弘波审判员:潘力审判员:张占有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