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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翟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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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翟某,男被告赵某某,女

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审判员:李哲

书记员:明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