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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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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哲

书记员:明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