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01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王XX。

本院在执行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XX正在哺乳期内,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9)昌民三初字第01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