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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丰X与陈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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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丰X。被执行人陈X。

本院在执行丰X与陈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X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占有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