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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无民一初字第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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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省无为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丁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丁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