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省无为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丁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丁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