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古俊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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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古俊
书记员:陈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