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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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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古俊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