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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袁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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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古俊

书记员:陈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