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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项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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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项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余某某,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项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项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