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余某某,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项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项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项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余某某,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项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项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启明
书记员:孙小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