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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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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万某某,男,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万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万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国庆

书记员:蒋昕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