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万某某,男,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万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万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国庆
书记员:蒋昕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