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世玮,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任士贵
书记员: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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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世玮,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任士贵
书记员:张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