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邻水民初字第21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琼,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理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二○一三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熊敏

书记员:向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