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琼,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理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二○一三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熊敏
书记员:向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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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琼,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理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二○一三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熊敏
书记员:向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