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生于1990年10月19日,汉族。被告冯某,男,生于1989年2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吕晓玲
书记员:甘小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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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女,生于1990年10月19日,汉族。被告冯某,男,生于1989年2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吕晓玲
书记员:甘小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