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灵,男,生于1933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思峨,男,汉族,78岁,退休干部,住渠县检察院家属院。被告贾某碧,女,生于1942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灵诉被告贾某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灵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灵负担。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魏家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