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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梁某灵与贾某碧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达渠民初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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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梁某灵,男,生于1933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思峨,男,汉族,78岁,退休干部,住渠县检察院家属院。被告贾某碧,女,生于1942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显国,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灵诉被告贾某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灵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灵负担。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魏家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