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英,女,生于1986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熊某,男,生于1981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英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英以双方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育红
书记员:雍贵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