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瞿水平。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对被告薛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司荣华
书记员:章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瞿水平。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对被告薛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司荣华
书记员:章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