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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传书梅与薛国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皋港民初字第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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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瞿水平。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对被告薛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司荣华

书记员:章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