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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明与汪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达渠民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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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李某明,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大兵,渠县临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女,生于1972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明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和好了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明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明负担。

审判员:郑文彬

书记员:赵华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