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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陈留顺诉被告任华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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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留顺,男,73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被告任华春,女,68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顺诉被告任华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留顺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留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留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陈留顺承担。

审判员:许小辉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