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留顺,男,73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被告任华春,女,68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顺诉被告任华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留顺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留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留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陈留顺承担。
审判员:许小辉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