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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毛亚峰与杜玉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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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毛某某。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利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海莉

书记员:姚胜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