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利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海莉
书记员:姚胜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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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利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海莉
书记员:姚胜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