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保平
书记员:柴亚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