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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临潼民初字第0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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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被告武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0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武诺言,2003年6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武赵泽。婚姻续存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后被告长期杳无音信,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武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10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武诺言,2003年6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武赵泽。婚后双方长期在山西省运城市生活,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4年携带两个孩子返回临潼,在此期间与被告无任何联系。后由于经济原告,原告于2006年7月将男孩武赵泽送回山西被告老家,此后双方再无联系。2011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诉状,请求依法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果。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可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珍惜夫妻感情,由于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只是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准许。婚生女武诺言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武赵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赵某某与武某某离婚。女孩武诺言由赵某某抚养,男孩武赵泽由武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被告各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少文审判员:张天宏人民陪审员:杨修建

书记员:马晓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