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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爱玲与李建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临法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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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爱玲,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爱玲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民支付小孩抚养费9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建民因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申请人刘爱玲向法院书面确认,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临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至2013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如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