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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端阳与陈金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临法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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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端阳,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凤,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西中法民一终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端阳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16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2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金凤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216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西中法民一终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全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贾如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