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保平人民陪审员:姚随昌人民陪审员:马新民
书记员:邢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