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焦某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惠五七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