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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初字第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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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系被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保平

书记员:孟联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