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系被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保平
书记员:孟联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