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袁建雯
书记员:刘雅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