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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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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袁建雯

书记员:刘雅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