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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焦娟敏与被告吴江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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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焦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朱敏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