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朱敏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