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王某,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詹晓晔
书记员:朱敏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