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左立
书记员:李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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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某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左立
书记员:李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