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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周民初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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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全效,男,陕西省周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李劳劳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马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