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全效,男,陕西省周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李劳劳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马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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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全效,男,陕西省周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李劳劳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马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