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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周民初字第0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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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强某某。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份登记结婚。由于我们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缺乏了解,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近年来,被告不尽相关义务,反而多次对我进行殴打,将我打伤后送回娘家后不闻不问。2008年8月份,被告及其家人将我打伤后,不但不给我治病,还叫我去离婚。无奈,我于2009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后,我只好外出流浪一直至今。现我们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

被告强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8月20日生长子强某甲、2003年8月11日生次子强某乙。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另查明,原告离家不归后,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及其家人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2009)周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于2009年离家不归后一直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不作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二、孩子强某甲、强某乙暂由原告马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答远利代理审判员:张海朝人民陪审员:王涛

书记员:陈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